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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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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外國人或第二位以上受聘僱任華
      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主管工作之外國人,上年度
      或最近一年薪資扣繳憑單影本。
(三)交通事業工作之航運事業:
      1.航空器運渡或試飛工作、駕駛員訓練工作應附有效檢定證影本及
        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影本。
      2.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應附有效檢定證影本及體格檢查
        合格證明影本。(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應另檢附申請日
        起七年內自訓本國籍駕駛員名冊及該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
        書。但該申請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3.航運事業之普通航空業駕駛員工作,應附有效檢定證影本及體格
        檢查合格證明影本。
(四)不動產經紀工作、移民服務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文化、運動及休
      閒服務工作之出版事業、電影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電視業、藝
      文及運動服務業、休閒服務業工作、製造業工作、批發業及其他工
      作應附公司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
      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證明文
      件、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
      影本。
(五)展延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
      法人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財團法人:業務支出費用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
        附者,免附)。
      2.社團法人:社員人數之證明文件影本(當年度申請已檢附者,免
        附)。
(六)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外國人之隨同居留
      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部分工時工作,或從事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主管之部分工時工作,應
      另檢附文件如下:
      1.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2.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有效之依親居留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3.受聘僱外國人最近一年度總工作時數聲明書;其應與所檢附薪資
        扣繳憑單影本之所得所列之期間相同(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
        屬第一位受聘僱從事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主
        管之工作者,免附)。
      4.未持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有效聘僱許可之依親居留對象,其就業金
        卡影本。
(七)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應附公司最
      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
      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設
      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八)藝術、演藝工作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之具體工作實
      績證明、展延聘僱期間之活動企畫書(含工作行程、時間等)。
(九)運動教練:受聘僱外國人在華工作期間之訓練計畫(含訓練對象、
      時間、地點、課程等)。
    雇主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聘僱外國特
    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應檢附前點及前項規定之應備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