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2、3、5、6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四、申請作業期間: (一)補助資格申請:補助期間除附表一所定申請作業期間外,均得申請 。 (二)補助經費申請:作業期間如附表一;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