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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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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業單位實際上與勞務提供者間屬勞動契約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
    法等勞動法令,勞務提供者得行使勞工之法定權利,事業單位仍應負
    擔雇主之法律責任。有違反者,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