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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標準及原則如下:
(一)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
      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及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術科測試
      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二)各補助項目均採全額補助,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
      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息者,亦同。
(三)受補助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各補助項目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八日起,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
      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尚未補助之項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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