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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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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案單位應具職務再設計評估、研發、設計、改良、改裝及製作能力
    ,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核准立案之非營利財團、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其捐助章程或組織
      章程明列有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二)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或醫療機構。
    專案單位應配置職務再設計業務執行人員至少二人,其資格應為大專
    校院人因工程、醫學工程、機械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工業工
    程、工(商)業設計、職能治療、物理治療、語言治療、復健諮商、
    社會工作、心理學系、諮商輔導、特殊教育、職業安全衛生、勞工等
    相關系所畢業,並具備二年以上職務再設計或輔具相關服務經驗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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