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財團法人之董事(委員)、監察人、執行長(總幹事)與該等職務之 人及其他會務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出、列席董事(委員)會時,對 董事(委員)會所列議案,有利益衝突者,應說明其重要內容。 前項人員於該議案討論及表決時,應自行迴避,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委員),且董事(委員)間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十五條規定,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為加強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故依上開規 定及職工福利金條例相關法令規定明定與上開職務相當人員、其他從業會務人員及利 害關係人,於出、列席董事(委員)會時,對董事(委員)會所列議案,有利益衝突 者,應說明其重要內容並應於該議案討論及表決時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