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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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
繳)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
條例退休金延緩繳納:
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
    。
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
三、與前款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
前項延緩繳納期間最長六個月,延緩繳納期間免徵滯納金。
第一項所定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延緩繳納之月份、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等
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投保(提繳)單位及被保險人度過難關,針
    對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實施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
    ,及與該等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提供勞工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
    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緩繳措施,爰第一項明定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措施內
    容。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延緩繳納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及期間免徵
    滯納金。
三、第三項明定申請延緩繳納之月份、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
    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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