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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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4
四、為利於本要點之執行,行政機關得於每年度一月底前,將當年度受核
    定補助金額十五萬元以下部分,專函送本部申請撥付;逾十五萬元之
    部分,經敘明執行情形,得於當年度七月底前函送本部申請撥付賸餘
    款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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