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4
四、本要點所稱法律扶助,指由行政機關指派律師,勞方當事人委任陪同
    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
    本部應備置扶助律師名冊,以供行政機關指派律師之用;行政機關自
    行備置扶助律師名冊者,應於每年度十二月底前報送次年度之扶助律
    師名冊至本部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