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國籍失業青年,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且參加 下列訓練課程之一者: (一)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 (二)產業新尖兵計畫。 前項所定訓練課程,其訓練期間之每月訓練總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但因國定假日致訓練時數未達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年齡之計算,以青年參加訓練課程之開訓日為基準日。 青年依本要點規定領取學習獎勵金,以一次為限。 青年依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領取本要點之 學習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