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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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4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雇主申請補助辦理中高齡者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措施之方式及應檢附之文件、資
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