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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第 4 條
報名績優單位組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
一、積極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並促進其穩定就業,有具體實績。
二、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滿三年,且營運中。
三、依法繳交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已足額進用身心
    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
五、最近二年內未有重大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事。
報名從業人員組者,應為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相關工作滿
三年,有具體事蹟,並經相關單位或人員推薦之現職從業人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參加評選之單位,應確實符合相關勞動法令,爰定明單位參加評選之資格條件。
二、考量企業成立三年應已有完整公司營運基礎,對於公司人力資源運作較穩定,且
    評選時依企業相關制度、措施及做法,得有前後年度比較之參考基準,爰於第一
    項第二款設定報名單位應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滿三年之條件。
三、考量從業人員應有一定之實務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經驗及具體實蹟,作為
    評選時綜合評核該從業人員專業知能、服務品質與貢獻程度等事宜之參考,爰參
    照績優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選拔及表揚實施計畫第三點規定,於第
    二項定明從業人員應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並有相關事蹟及相關單位或人員
    之推薦,以足資佐證其績效卓越。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一、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修正第一項第
    三款報名本辦法績優單位獎之資格要件,增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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