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貸款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核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 元。但符合前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者,其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五十 萬元。 本貸款申請人經核給貸款者(以下簡稱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得 以同一所營事業,依前點規定再申請本貸款。但以二次為限。 貸款人依前項規定再申請本貸款者,其首次、再次及第三次貸款核給 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規定之最高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