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雇主申請本計畫及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繼續僱用年滿六十五歲之受僱者,達一定比率(比率及計算方式如 附件一)。 (二)繼續僱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三)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前項第一款所定受僱者,於年滿六十五歲之前一年底,應已連續受僱 達三個月以上;未符合者,不予計入繼續僱用比率之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