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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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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申請本計畫及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繼續僱用年滿六十五歲之受僱者,達一定比率(比率及計算方式如
      附件一)。
(二)繼續僱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三)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前項第一款所定受僱者,於年滿六十五歲之前一年底,應已連續受僱
    達三個月以上;未符合者,不予計入繼續僱用比率之人數計算。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