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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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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為所僱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提供退休後再就業準
    備協助措施,得向分署申請補助:
(一)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年滿四十五歲。
(二)工作滿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三)工作滿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四)年滿六十三歲。
    前項工作期間之認定,以受僱者受僱於不同雇主之就業保險年資合併
    計算。但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
    者,得以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資合併計算。
    雇主申請本計畫補助及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職業訓練協助措施
    ,合計補助額度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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