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雇主依單位營運策略及發展需求,由所僱用依法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 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提供實務技術指導或擔任教育訓練講師等措 施,得向分署申請補助。 前項規定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為雇主配偶或三親等以內 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