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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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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依單位營運策略及發展需求,由所僱用依法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
    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提供實務技術指導或擔任教育訓練講師等措
    施,得向分署申請補助。
    前項規定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為雇主配偶或三親等以內
    親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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