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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4 條
本保險之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並適
用勞工保險條例之監理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考量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已建置由中央主管
機關監理之制度,並適用該條例監理規定辦理,為依循勞工保險條例既有機制監理本
保險相關業務,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