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修正)
4
四、雇主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
    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第六日、第七日之薪資,得申請本補助。
    前項規定,雇主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
    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