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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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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用人單位:指向分署提出工作機會,經審核通過之下列民間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或依財團法人法設立
        之財團法人。
      2.依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農會、漁會或工會。
(二)進用人員:指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獲用人單位錄取之進用
      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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