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用人單位:指向分署提出工作機會,經審核通過之下列民間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或依財團法人法設立 之財團法人。 2.依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農會、漁會或工會。 (二)進用人員:指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獲用人單位錄取之進用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