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適用於下列店家: (一)現為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之執行單位。 (二)現為依本部相關創業貸款規定獲貸者,於貸款期間均按期繳納貸款 本息,尚在還款期間,且所營事業未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許可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 務之庇護工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