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依前條規定辦理扣減時,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請領本法一次金給付者:全數扣減。 二、請領本法年金給付者: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扣減至足額清償為 止。
現行實務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經撤銷或廢止者,保險人即令其限期 返還,若該被保險人有領取其他保險給付之情形,則依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 貸款本息扣減辦法相關規定,不論領取者為一次金或年金給付,皆全數扣減。故基於 確保保險基金債權,且與現行勞工保險之實務作法一致,於本條明定未繳還保險給付 之扣減方式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