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
一、為增進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醫療給付權益,並兼顧保險資源之有效運用,被
保險人因醫療上之需要,使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自付差額特
殊材料品項,被保險人得於先行墊付前開自付差額後,並於請求權時效內向保險
人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爰於第一項定明。例如: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經醫生認
定選用全民健康保險「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該特材特約院所收費七萬五千元
整,健保給付為二千七百元整,由被保險人先行支付差額七萬二千三百元整,再
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該筆費用。
二、為掌握被保險人使用自付差額特殊材料之實際情形,爰參考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
二條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於第二項定明
被保險人申請核退自付差額費用之應備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