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定應繳納金額,投保單位應自保險人書面行政處分送達之翌日起十 五日內繳納。
為明確規範前條所定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之繳納期限,爰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欠費 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第五點,有關保險給付繳還銷帳期限之規定,於本條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