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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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勞工因職業災害所遺存之身體病況不同,於前條附表所定補助項目無法符合
其需求時,為照顧渠等職業災害勞工,爰於第一項定明,被保險人有申請前條附
表所定輔助器具項目以外器具補助之需求者,應經職安署專案核定,且每人每年
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第二項定明申請本條補助之應備具書件,理由同前條說明二及四。
三、第三項定明被保險人依第一項申請器具補助,並經職安署專案核定者,應於核定
後六個月內購買或租賃輔助器具,並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向職安署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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