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按月分別依下列事項製 作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及投保薪資統計。 二、保險給付統計。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四、保險基金運用概況。 保險人應每年編製前項事項總報告,並於翌年三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保險人及勞動部勞 動基金運用局,按月就保險收支、財務運用狀況製作書表,並按月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爰於第一項定明。另保險收支會計報表係指本保險收入與支出情形之 會計報表,併予敘明。 二、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及現行實務編制時程,於第二項定 明保險人應於翌年三月底前,將前項事項總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