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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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4 條
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按月分別依下列事項製
作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及投保薪資統計。
二、保險給付統計。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四、保險基金運用概況。
保險人應每年編製前項事項總報告,並於翌年三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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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保險人及勞動部勞
    動基金運用局,按月就保險收支、財務運用狀況製作書表,並按月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爰於第一項定明。另保險收支會計報表係指本保險收入與支出情形之
    會計報表,併予敘明。
二、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及現行實務編制時程,於第二項定
    明保險人應於翌年三月底前,將前項事項總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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