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
一、基於部分勞工現職雖因作業變更非從事第二條第二項之作業,及離職或退保之勞
工現雖已無從事工作,但因其曾暴露於該作業環境,可能具罹病之健康風險,爰
於第一項明定其加保期間年資連續滿一年者,為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之對象
,其中變更作業者,由其現職之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離職或退保者,由勞工
本人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二、考量第一項勞工於變更作業、離職或退保後,過去雖曾經從事第二條第二項作業
,但因其未有申請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紀錄,或其所附申請資料不足辨識
其暴露之作業環境,惟就該勞工所陳述資料,可能與所定有害作業具關連性,如
其已有健康不適症狀,且該症狀與其所暴露之危害有因果關係,保險人於資格審
查時若有疑義,得轉介勞工至依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認可之醫療機構,請職業醫
學科專科醫師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