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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
前項監察人,應均由本部遴聘之,並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第一項監察人,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領域專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察人之人數,另為達行政院性別
    平等政策綱領之要求,增進監察人決策之多元觀點,訂定監察人組成之性別比例
    。
二、第二項明定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察人均由勞動部遴聘及常務監察
    人之產生方式。
三、為監督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業務之執行,應有相關專業人員稽核財
    務帳冊、財產資料及查核決算書等,爰於第三項規定監察人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
    領域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