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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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定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輔助設施補助之審核程序及審核期限。參考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補助審查方式,輔助設施補助之審核程序
,除書面審查外,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可至輔助設施提供地進行實地訪視
,並得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略以,行政機
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規定訂
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考量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輔助設施補助審核
時,得進行實地訪視,有其複雜性,爰定明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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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項定明地方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應以書面載明相關內容及理由,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