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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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明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治療師資格條件。
二、本法及本辦法未施行前,自九十四年起,即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職業災害
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補助之職能治療師及物理治療師,提供職能復健服務中之
工作能力強化等服務。第二款所稱具職能復健或職業重建相關工作經驗,例如曾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提供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職務
再設計及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等之工作經驗均屬之。
三、為確保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服務品質,未具備職能復健或職業重建相關工作經
驗者,應參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專業訓練三十小時以上,爰於第二款但
書明定。前開三十小時之職前專業訓練,例如職災勞工權益相關法規與專業倫理
、職災勞工重建與重返職場服務概論、職災勞工的生理、心理與社會特質及重返
職場特性、個案管理理論與實務基礎、功能性工作能力評估與復工計畫撰擬、職
災重建需求晤談評估、結果分析與報告撰擬、個案職災重建問題分析及重建計畫
撰擬、工作模擬與工作試做理論及方法、專業服務人員的溝通技巧、合理調整與
輔助設施服務理論、法規與策略等相關課程。
-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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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服務品質,規範未具備職能復健或職業重建相關工作經
驗之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應參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專業訓練三十小時
以上;於訂定時原預估會有許多人員參訓之需求,爰以認可方式由訓練機構辦理是項
專業訓練指定課程,惟經執行以來,每年辦理訓練課程之需求僅為一場次至二場次,
為符行政效能並維持訓練課程之品質及成效,爰修正第二款,職前專業訓練課程由中
央主管機關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