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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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辦理職業災害預防技術之研發及培訓之受補助單位及計畫主持人,應具該等
專業及相關實務經驗,第一款爰依補助項目性質,規範申請單位之資格。
二、參據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等規定,第二款
定明計畫主持人之資格條件:
(一)第一目定明有關計畫主持人須具相關課程教學經驗,且曾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
師三年以上。
(二)第二目定明有關計畫主持人須具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相關研發
經驗,其中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得參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之相關規定,
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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