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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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術機構、團體或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或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課
      程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二)具前目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職業災害預防技術
      研發經驗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一、考量辦理職業災害預防技術之研發及培訓之受補助單位及計畫主持人,應具該等
    專業及相關實務經驗,第一款爰依補助項目性質,規範申請單位之資格。
二、參據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等規定,第二款
    定明計畫主持人之資格條件:
(一)第一目定明有關計畫主持人須具相關課程教學經驗,且曾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
      師三年以上。
(二)第二目定明有關計畫主持人須具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相關研發
      經驗,其中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得參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之相關規定,
      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予以認定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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