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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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3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4 條
前條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主持醫師,應為職業
醫學科專科醫師,並具三年以上職業傷病診治相關工作經驗。
顯示立法理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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