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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為審查本要點之申請案,由本署特約醫師或輔具專業人員以書面方式
    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署核定之。
    前項特約醫師或輔具專業人員為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實地訪視、評估
    或查驗,申請人不得妨礙或拒絕。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審查,案件複雜特殊者,本署亦得召集相關醫師及專業人員開
    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