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
(一)申請聘僱許可應依工作類別檢附下列文件外,另雇主聘僱在我國境
內工作之外國人,應併檢具申請聘僱許可日前經指定醫院核發之三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1.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免附
)。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或核定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
,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須檢附)。
(3)經直轄市或縣(市)漁業主管機關驗章之箱網養殖合夥人及受
僱勞工名冊(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
,為非強制參加勞工保險且未成立投保單位者,或與他人合夥
從事箱網養殖工作,其合夥人數欲計入國內勞工人數者,須檢
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內勞工名冊)。
(4)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海洋漁撈工作之專業證照、訓
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之一之證明文件(雇主聘僱外國
人之薪資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不受資格限制之
薪資數額者免附)。
(5)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證明文件(畢業僑外生須檢附
)。
2.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
(1)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床數證明文件影本。
(3)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驗章之本國看護工名冊或護理人員名冊正
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
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申請者須檢附)。
(4)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本國看護工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
、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有效之長照服務人員證明或高中
(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
畢業證書影本(以醫院申請者須檢附)。
(5)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影本(雇主屬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
者須檢附)。
(6)認定外國人具國(閩南)語文能力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雇主
聘僱外國人之薪資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不受資
格限制之薪資數額者免附):
通過教育部國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
,或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口語以及聽力部分)「基礎級」
以上之證明文件。
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
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
練達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滿三
年以上,經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資格之證明文件。
(7)外國人於申請前一年接受繼續教育訓練累計時數達二十小時或
二十點以上之證明文件;或外國人畢業於長照相關科系或完成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之副學士學位以上
,且取得照顧服務員技術士之證明文件(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薪
資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不受資格限制之薪資數
額者免附)。
(8)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證明文件(畢業僑外生須檢附
)。
3.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1)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與被看護者之親等關
係證明文件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3)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
係申請者須檢附)。
(4)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但受委託人為機構、團體或其他事業單位者,應檢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立案之證明文件、法人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以
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須檢附)。
(5)放棄遞補招募許可名額切結書正本(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
條規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
原因而聘僱關係終止,雇主仍具申請遞補招募許可資格者須檢
附)。
(6)變更申請人切結書(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與申
請書之申請人不同者須檢附)。
(7)聘前講習完訓之證明文件(本國雇主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
庭看護工作須檢附,可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免附)。
(8)代雇主參加講習人員與被看護者間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雇主
委託符合親等關係代參加網路講習者須檢附)。
(9)代雇主參加講習人員與被看護者具共同居住證明或代雇主行使
管理監督地位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10)認定外國人具國(閩南)語文能力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雇主
聘僱外國人之薪資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不受資
格限制之薪資數額者免附):
通過教育部國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
,或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口語以及聽力部分)「基礎級」
以上之證明文件。
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
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
練達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滿三
年以上,經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資格之證明文件。
(11)外國人參加實體補充訓練課程(集中訓練、到宅訓練),或於
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網站補充訓練專區,進行線上數位
學習課程累計時數達二十小時以上之結業證明文件(雇主聘僱
外國人之薪資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不受資格限
制之薪資數額者免附)。
(12)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證明文件(畢業僑外生須檢附
)。
4.中階技術製造工作: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
之行業證明文件正本。但非首次申請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製造業特定製程之行業須檢附)。
(2)外國人薪資及技術條件之證明: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二條附表十
三製造工作之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之一
之證明文件(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薪資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三條附
表十三之一不受資格限制之薪資數額者免附)。
(3)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證明文件(畢業僑外生須檢附
)。
5.中階技術營造工作:
(1)民間重大經建工程須檢附「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工程金額及工
期證明」(自開立之次日起一百二十日內為有效期限,如附表
一)。
(2)公共工程須檢附「公共工程之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開立
之次日起一百二十日內為有效期限,如附表二)。
(3)錄用國內勞工之勞工保險資料及名冊(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
工者須檢附)。
(4)共同承攬指定其中一家廠商,或符合本標準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規定之分包廠商擔任雇主切結書(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
程由二家廠商以上聯合承攬者須檢附)。
(5)屬本標準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者,須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符合同條附表九之一規定之證明文件。
(6)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營造工作之專業證照、訓練課
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之一之證明文件(雇主聘僱外國人之
薪資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不受資格限制之薪資
數額者免附)。
(7)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證明文件(畢業僑外生須檢附
)。
6.中階技術屠宰工作: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屠宰業之證明文件正本。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屠宰場登記證明書影本。
(3)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屠宰工作之專業證照、訓練課
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之一之證明文件(雇主聘僱外國人之
薪資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不受資格限制之薪資
數額者免附)。
(4)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證明文件(畢業僑外生須檢附
)。
7.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同意外展農務服務計畫及資格之
證明文件影本。
(2)農會、漁會、與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設立許可
登記證影本。
(3)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外展農務工作之專業證照、訓
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之一之證明文件(雇主聘僱外國
人之薪資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不受資格限制之
薪資數額者免附)。
(4)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證明文件(畢業僑外生須檢附
)。
8.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標準第五十六條附表十二規
定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之證明文件。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種苗業登記證。
(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內勞工人數之證明文件。
(4)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農業工作之專業證照、訓練課
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之一之證明文件(雇主聘僱外國人之
薪資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不受資格限制之薪資
數額者免附)。
(5)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證明文件(畢業僑外生須檢附
)。
9.雙語翻譯工作:
(1)國內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免附)。
(2)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之委託契約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人數及
國籍,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申請者免附)。
(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名冊正本(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申
請者免附)。
10.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1)國內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免附)。
(2)任職於國內外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飯店或餐廳所出具之工作
經驗證明,任職期間不得少於一年(申請展延聘僱許可免附)
。
(3)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之委託契約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人數及
國籍)。
11.旅宿服務工作:
(1)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旅宿服務工作之訓練課程資格
條件之證明文件(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之薪資符合本標準第六
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不受資格限制之薪資數額者免附)。
(2)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證明文件(畢業僑外生須檢附
)。
(二)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應檢附申請聘僱許可之文件,及符合本標準第六
十三條規定之上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影本(中階技術家
庭看護工之雇主得檢附薪資給付證明文件影本)。但申請日前經指
定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