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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核認可申請案之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就醫療機構之資格、人員
      資歷、工具設備及場地空間規劃等進行書面審查,不符規定者,不
      予受理;申請書件未備齊者,經職安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不予受理。
(二)實地審查:職安署得就醫療機構之人員、空間及設備設置情形,進
      行實地審查。
(三)審議:職安署依前二款審查結果,提出審查意見,送本部依本辦法
      第七條組成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審議。但未實施實地審查者,得以書面審查意見送審議小組審議
      。
    職安署辦理前項作業時,得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
    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提供協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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