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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一年青年尋職津貼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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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本國籍年滿二十歲至二十九歲之未就業青年,且符
    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期間畢業。
      但經教育部或就讀之國內學校認定為一百十學年度應屆畢業者,不
      在此限。
(二)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或已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且月
      投保薪資於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四千元以下。
(三)未有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農民保險。
    本國籍年滿二十歲至二十九歲之未就業青年,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
    九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期間畢業,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集服
    義務役,且於一百十年八月十六日(含)後退役,並符
    合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得適用本計畫。
    第一項第一款青年畢業日期,以教育主管機關或就讀學校開立之畢業
    證明文件所載日期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