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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化精神障礙者就業社區支持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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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機關分工如下:
(一)本署:
      1.本試辦計畫規劃、訂定、修正、解釋及協調。
      2.本試辦計畫之成效檢討評估。
      3.訂定分署訪視地方政府執行情形參考項目。
(二)分署:
      1.本試辦計畫補助預算之編列。
      2.受理、審查及核定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並將核定之計畫補助項
        目、經費報本署備查。
      3.辦理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核撥、結報等事項。
      4.督導及訪視地方政府辦理本試辦計畫業務執行情形。
(三)地方政府:
      1.研提服務計畫並納入預、決算;辦理經費請撥及結報。
      2.受理、審查及核定轄區專案單位申請之計畫。
      3.研訂輔導計畫,協助推動本試辦計畫。
      4.實地訪查專案單位執行本試辦計畫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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