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辦理機關分工如下:
(一)本署:
1.本試辦計畫規劃、訂定、修正、解釋及協調。
2.本試辦計畫之成效檢討評估。
3.訂定分署訪視地方政府執行情形參考項目。
(二)分署:
1.本試辦計畫補助預算之編列。
2.受理、審查及核定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並將核定之計畫補助項
目、經費報本署備查。
3.辦理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核撥、結報等事項。
4.督導及訪視地方政府辦理本試辦計畫業務執行情形。
(三)地方政府:
1.研提服務計畫並納入預、決算;辦理經費請撥及結報。
2.受理、審查及核定轄區專案單位申請之計畫。
3.研訂輔導計畫,協助推動本試辦計畫。
4.實地訪查專案單位執行本試辦計畫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