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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查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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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顧問機構實地查核作業之行政流程。
(二)擬定查核計畫(含查核時程、查核作業規範等)。
(三)遴聘執行查核作業人員(以下簡稱查核人員)。
(四)召開查核人員及顧問機構實地查核之行前說明會。
(五)確認顧問機構之書面文件及執行實地查核作業。
(六)彙整並提出查核報告及建議改善事項。
(七)查核結果後續追蹤事宜。
(八)受理顧問機構對查核結果之申復等行政作業。
(九)其他有關顧問機構查核作業事項。
    執行單位為受委託者,應將前項辦理事項之相關規劃報請本部核定後
    ,據以執行查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