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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教育專業人員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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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教種子教師應完成勞動教育研習課程二十小時,並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
(一)服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並領有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發給之教師證
      書者。
(二)服務於專科以上學校,並具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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