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訓練單位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之工作崗位訓練單位。 (二)教育部核定大專校院校外實習相關計畫之合作事業單位。 前項第二款計畫之範圍,由本署另行公告之。 第一項所定訓練單位,應具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並於最近 一年不得有違反勞動法令,且情節重大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