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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輔導未續任公益彩券電腦型經銷商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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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經銷商之就業服務措施如下:
(一)結合轄內就業服務資源,提供經銷商就業資訊、就業促進課程、就
      業諮詢與就業媒合服務。
(二)結合轄內資源提供創業所需之諮詢與輔導服務。
(三)依就業市場及經銷商需求提供轄內職業訓練資源,協助提升就業技
      能。
(四)依個別需求,轉介社政、衛政等單位提供相關服務資源。
(五)其他協助經銷商就業相關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
1.點次變更。
2.依財政部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庫字第一一一○三六四三九○○號徵求本國
  銀行擔任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公告,及一百十二年三月七日該部召開之公益彩券回饋
  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第七十五次會議決議,責成台彩公司為輔導經銷商之主責單
  位,本部受理該公司轉介具就業需求經銷商之就業服務,爰修正辦理計畫說明會及
  課程、印製資源手冊、發放輔導津貼等作法,並酌修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相關
  文字,且刪除第一款辦理計畫說明會等事項及第五款發放輔導津貼之規定,第六款
  及第七款款次調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