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項目如下: (一)研討會及競賽: 編列標準除依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 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 報應行注意事項」外,以下列項目為限: 1.印刷文宣(論文集、海報及大會手冊)。 2.餐飲費。 3.雜支。 4.國外講者生活費、交通費、演講費。 5.國內講者交通費、演講費。 6.場地租用費。 (二)合作研究計畫:依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科技研究發展 計畫經費使用範圍及預算編列基準表辦理。但不得編列儀器、設備 等資本門之購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