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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學性皮膚防護具選用參考指引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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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應採取下列措施選用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並作成執行紀錄留存備
    查:
(一)危害辨識。
(二)皮膚接觸暴露評估。
(三)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之選擇及使用。
(四)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
(五)化學性皮膚防護教育訓練。
(六)成效評估及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