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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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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服員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居服員因工作場所的不固定及工作性質的特殊性,當受照顧者健康
      發生緊急之突發狀況,而造成非預定之工時增加,仍應核實記載出
      勤情形,以利雇主為後續個案做相對應的處置。
(二)居服員遇到原已預訂的個案在當日或前往途中遭案主臨時取消,應
      向雇主回報,該段時間不論有無出勤或提供居家照顧服務之時間,
      皆屬工作時間。
(三)居服員出勤時遇有突發狀況,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耽誤工作時
      ,應及時回報雇主,雇主應核實記錄出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