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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外籍勞工業務管理及訪查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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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外籍勞工管理及訪查工作相關作業,應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執行本法例行訪查案件:
      1.事前規劃訪查對象,並列印雇主及外籍勞工姓名、地址及電話等
        資料清冊,並與本部「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勾稽,查核
        雇主與外勞僱用關係是否異動,並指派人員進行訪查。
      2.進行訪查時應表明來意,並主動出示地方政府所製發之服務證件
        、勞動訪查證或其他足以表明其身份之文件及實施訪查之公文函
        件。
      3.訪查過程中請注意儀容及訪查態度以避免擾民,遇雇主規避、妨
        礙或拒絕訪查時,明確告知法律效果並將具體事由作成紀錄。
      4.訪查對象為雇主者,應填寫外籍勞工業務訪查表、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收取外籍勞工費用調查表及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5.訪查對象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者,應填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紀錄
        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訪查紀錄表、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與外籍勞工簽訂書面契約訪查紀錄表及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收取外籍勞工費用調查表。
      6.訪查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刑事法規或有危害訪查人員之
        人身安全疑慮時,立即協請入出國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等到場依
        職權處理;同時查有違反本法,亦同併請入出國管理機關或警察
        機關製作筆錄,嗣後隨案將筆錄移送地方政府,並副知本部。
      7.訪查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視人員應依「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案件製作談話紀錄應注意事項」
        自行製作談話紀錄及填寫外籍勞工業務訪查表,並逕送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依職權審定,作為行政裁罰之依據或函請雇主限期改
        善。
      8.地方政府將行政罰鍰處分書副本(含談話紀錄)函送本部。
      9.地方政府執行本法例行訪查案件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10.訪查家庭類外籍勞工倘 3  次仍無人在家或被看護者及外勞一方
        不在家者,請逕發函要求雇主到府說明。
(二)受理民眾檢舉或本部交查本法案件訪查:
      1.地方政府受理民眾檢舉疑有非法媒介、非法容留或非法聘僱外籍
        勞工工作等案件,可視需要聯繫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
        岸巡防機關會同訪查。
      2.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請於地方政府聯繫後
        七日內派員會同訪查。
      3.地方政府訪查人員應填寫外籍勞工業務訪查表;經入出國管理機
        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認定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或刑
        事法規之事實,則由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
        依職權處理;同時查有違反本法,亦同併請入出國管理機關、警
        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製作筆錄,嗣後隨案將筆錄移送地方政府
        ,並副知本部。
      4.地方政府將行政罰鍰處分書副本(含談話紀錄)函送本部。
      5.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辦理核發民眾檢舉、查處及遣送人員獎勵
        金。
      6.地方政府受理民眾檢舉或本部交查本法案件訪查作業流程圖。(
        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