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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青年,且於中華民國一百
    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如附件一),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
      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四)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泰國
      、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
      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取得之技術士證上所載製發日期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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