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4
四、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或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專區申請報名參加專案缺工工作,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諮詢,得發給缺工就業獎勵推介卡: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十四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三)非自願離職。
(四)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前項所稱失業勞工,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時,未參加就
    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未具營利事業代表人、負
    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身分,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
      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
    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高齡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七)長期失業者。
(八)二度就業婦女。
(九)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更生受保護人。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十二)職業災害失能勞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