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4
四、針對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自辦、委辦或補
    助辦理之缺工工作相關職類職前訓練專班之失業者,發給結訓學員參
    訓獎勵金。
    前項所定職前訓練專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職類應與缺工工作所需技能相關。
(二)結訓日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起至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所定期間末日止之班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