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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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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前點規定之失業求職人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
    服務人員就業諮詢,評估其經濟能力薄弱,難以負擔服裝儀容整理及
    求職面試相關準備者,得陪同購置衣著、儀容整備等服務品項及提供
    求職面試相關準備支持如下:
(一)服裝。
(二)鞋襪。
(三)剪(理)髮。
(四)簡易美容清潔用品。
(五)求職面試期間所需餐食、車資。
(六)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就業準備所需品項。
    前項服務品項之購置及管理,請依政府採購法、物品管理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