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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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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尋青年於本計畫辦理期間內,加入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會員,並完
    成下列職業心理測驗之一,得於本計畫專區申請參加計畫:
(一)我喜歡做的事─職業興趣探索。
(二)工作氣質。
(三)求職端工作風格。
    初尋青年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本計畫專區檢附上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各項社會保險等資料說明)。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高學歷畢(肄)業證書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