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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服務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失業者: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特定對象。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得在臺灣
      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之新住民
      。
(三)性侵害被害人。
(四)犯罪被害人。
(五)經核發工作許可之人口販運被害人。
(六)施用毒品者。
(七)其他經分署或受委託單位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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